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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化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行为,确保交易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加强农村基层廉政建设,保护农村集体成员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指导意见》和《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出台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的农村集体(以下简称“农村集体”)是指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社及其所属的经济实体。

本细则所称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是指将农村集体资产进行承发包、租赁、出让、转让以及利用农村集体资产折价入股、合作建设等交易行为。以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包括以农村集体成员集体行使使用权的国有建设用地)流转、集体林地林木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农村集体统一流转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除外。

第三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的资产交易行为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本细则所指的农村集体资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可以交易的耕地、园地、林地、草场等土地经营权以及经济发展用地、公服设施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

(三)农村集体投资投劳兴建和各种合作方式取得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购置的交通运输工具、机械、机电设备、农田水利设施以及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农村集体所有的有价证券、债权;

(五)农村集体与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个人按照协议及实际出资形成的资产中占有的份额;

(六)农村集体通过与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个人签订租赁、合作合同取得资产的使用权和经营权;

(七)农村集体接受国家无偿划拨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及个人资助、捐赠的资产;

(八)农村集体所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九)农村集体企业经营权;

(十)依法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国家投资建设但归农村集体实际管理使用的公益设施不属前款所列农村集体资产,不得交易。

农村集体应当对集体资产开展清理和建立台账,并进行年度盘点。

第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遵循民主决策、平等有偿、诚实守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本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建立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和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平台。

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全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细则。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助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本辖区内农村集体开展资产清理、台账建立和年度盘点,并组织本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进入交易服务机构交易。

第七条成立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农业农村的区领导担任,成员由区教育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园林局、规划资源分局、生态环境分局负责人担任,下设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局,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34名,工作经费列入区财政年度预算。

成立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镇街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镇(街)分管农业的领导担任,成员由镇(街)教育指导中心(教办)、民政、司法、财监中心、农办(经管办)、林业园林、规划资源、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人担任,下设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街)农村经营管理办公室或农业办公室。

交易管理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督农村集体将集体资产交易情况录入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平台,监管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平台交易情况;

(二)指导农村集体进行交易申请;

(三)监督交易的进程以及合同的签订、变更;

(四)监督、提示合同期满前的交易申请;

(五)监督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公开情况;

(六)调查处理交易过程中的相关投诉。

第八条建立从化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负责处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包括以农村集体成员集体行使使用权的国有建设用地)流转等重大集体资产的交易。建立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负责处理除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包括以农村集体成员集体行使使用权的国有建设用地)流转等重大集体资产交易以外的交易。

交易服务机构是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专门服务平台,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供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场所;

(二)统一发布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

(三)接受竞投意向人咨询和报名,审查竞投意向人资质;

(四)按照规定组织交易;

(五)指导交易合同签订;

(六)建立和保存管理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文件台账和交易活动记录等资料档案;

(七)对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合同归档备案;

(八)记录交易主体的诚信情况;

(九)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

交易服务机构不对进场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的质量瑕疵、权属合法性瑕疵以及合同违约等风险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统一按照“从化区/XX镇(街)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式样挂牌。交易中心要有固定的场所,配备专职工作人员35名,工作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第十条农村集体应当参照《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公开集体资产交易相关信息,建立集体资产和经济合同台账,将集体资产交易及相关经济合同台账、财务收支情况录入农村集体资产信息化监管平台,对集体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章 交易方式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资产应当采取公开竞投方式进行交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须进入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一)农村集体资产(包括固定、物业、流动、无形等属于集体所有的资产)的交易,且交易底价总额达到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二)农村集体农用地(包括水田、水浇地、旱地、果园、林地林木等)使用权或经营权的交易,且交易底价总额达到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或合同土地面积500亩(含500亩)以上。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包括以农村集体成员集体行使使用权的国有建设用地)流转,进入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等重大资产交易可通过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须进入镇(街)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一)农村集体资产(包括固定、物业、流动、无形等属于集体所有的资产)的交易,且交易底价总额500万元以下。

(二)农村集体农用地(包括水田、水浇地、旱地、果园等)使用权或经营权的交易,且交易底价总额500万元以下或合同土地面积500亩以下;

(三)拥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承包土地委托农村集体统一流转的;

(四)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的可交易的林地经营权、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的流转;

达到交易标准以上的交易项目严禁将集体资产通过分割立项、化整为零的方式降级交易。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不采取公开竞投方式:

(一)发展幼儿园、养老院、社区保洁服务等政府公益事业项目;

(二)地铁、高速公路等政府投资并与农村集体发生经济关系的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

(三)经连续两次采用公开竞投方式交易都因无人报名而未能成功交易的项目;

(四)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外的集体资产折价入股、合作建设的项目。

不采取公开竞投方式的,由农村集体提出申请,镇(街)交易管理机构审核,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并在交易后报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可以采取协商谈判等其他方式进行,并做好相关会议记录等材料备案。

第十五条 以公开竞投方式进行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应当遵守以下成交规则:

(一)只有一个竞投人的,成交价不得低于底价;

(二)有两个以上竞投人的,按照价高者得的方式成交。

因特殊原因,需要以价高者得以外的方式成交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自行确定适用的方式;

(三)在价格与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本农村集体成员、原承租人等依法、依约定享有优先权的竞投人优先竞得。同时存在两个以上优先权的,法定优先权在先;不能确定优先权次序的,以现场抽签方式确定竞得人。

第四章 交易程序

第一节 一般交易

第十六条农村集体资产公开交易前,农村集体应填好《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意向登记表》向所属镇(街)交易管理机构申报交易意向;进入区级交易中心交易的,农村集体应填好《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意向登记表》向所属镇(街)交易管理机构申报交易意向,镇(街)交易管理机构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后提交区交易中心。交易管理机构应当针对交易意向所涉项目的行业、类别和特点,根据区域产业发展规划、环保要求等提供指引。

第十七条农村集体应当在完成交易意向登记后编制交易方案、草拟合同,并将交易方案按照层级民主决策制度进行表决。进入区级交易中心的交易方案须按照“四议两公开”流程进行表决公开,即“党组织提议、党组织委员会和理事会(董事会、社委会)班子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决议,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交易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产详细信息;

(二)交易方式及竞投人资格条件;

(三)交易底价及递增幅度;

(四)交易保证金数额;

(五)合同期限、履约保证金数额及违约责任等。

交易底价由农村集体表决决定,但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交易底价应当根据资产评估结果确定。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应当自民主表决通过之日起180日内向交易管理机构提交以下资料,超过180日未提交的,必须重新进行民主表决:

(一)经民主表决通过的交易方案、农村集体全部成员名单(或成员代表名单)、参加表决成员名单及签名表(签名需加盖手指模)、表决票数等表决情况。

召开成员大会的,须由本组织具有选举权成员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由本组织2/3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须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召开成员代表会议的,须由本组织2/3以上的成员代表参加,所作决定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通过;

(二)交易意向登记情况、交易申请、信息发布申请;

(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如申请方为公司的,须提供营业执照;

(四)标的物权属的证明材料;

(五)合同样本;

(六)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交易管理机构应当在接收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按照本规定标准确定交易中心,并将资料转该交易中心。

第十九条 资料齐全的,交易中心应当自收到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在交易平台发布交易公告。

农村集体应当同时在村务公开栏、标的物所在地等处所发布交易公告。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交易底价;

(三)竞投人资格条件;

(四)报名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交易保证金数额及交纳方式;

(六)交易保证金处理方式;

(七)交易时间、地点、方式;

(八)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九)其他需要公告的内容。

交易公告期限应当根据交易底价的数额确定,交易底价总额在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下的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10000万元—50000万元(含50000万元)范围内的不得少于20天,50000万元以上的不得少于60天。

农村集体应当将在村务公开栏发布的交易公告和公告照片交区或镇(街)交易中心存档。

公告期间需撤销交易申请或者变更公告内容的,应当于公告结束3个工作日前向交易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撤销、变更公告。

第二十条 竞投意向人应当按交易公告要求向交易中心提交资料报名,交纳交易保证金,并保证报名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竞投意向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交易中心提交以下资料:

(一)竞投意向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二)交纳保证金凭证;

(三)按照信息发布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交纳保证金数额一般不超过总标的额的30%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保证金可于交易日当天现场交纳。5万元以上的保证金,竞投意向人必须凭交易中心开具缴款通知书,并按交易信息通告要求汇到镇(街)指定账户,并提供缴款凭证核对。超过规定时间未提交以上资料的,竞投意向人不得参加竞投。

交易中心应当对竞投意向人的报名资格进行确认并告知确认结果。未经报名资格确认的不得作为竞投人参加竞投。

第二十一条交易中心和农村集体必须按公告规定的时间在约定场所内组织交易,如有时间或地点变化的,应在交易前1天通知每一位符合条件的竞投人,并在交易平台发布交易时间或地点等事宜变更的通知。农村集体应在交易时间前3天通知相关人员到场参与见证和监督,其中村干部1名以上(含1名),村监会成员1名以上(含1名)。只有1名竞投意向人参加的,可采用协议方式以不低于底价的价格交易。有2名或以上竞投意向人参加的,应当采取竞投的方式交易,按照价高者得的方式成交。交易中心可根据实际底价确定每次报价。

交易完成后,交易中心应当组织农村集体和竞得人现场书面确认交易结果,并将交易结果在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平台、广州市农村廉政信息公开平台、交易中心公告栏予以公示,农村集体还应当在村务公开栏、标的物所在地等处所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交易结果公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项目名称及概况;

(二)竞得人;

(三)交易时间及成交价格;

(四)公示期限;

(五)投诉受理机构和联系方式。

农村集体应当将在村务公开栏发布的交易公告和公告照片交区或镇(街)交易中心存档。

第二十二条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农村集体和竞得人应当到交易中心或指定的场所签订合同。因竞得人的原因,竞得人没有按照规定时间内与农村集体签订合同的,视为放弃交易,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交易违约保证金金额纳入农村集体其它收入并做好财务台账登记,农村集体可以在不变更交易条件的情况下申请重新发布交易公告。因农村集体的原因,农村集体没有按照规定时间内与竞得人签订合同的,农村集体应提供情况说明并经交易管理机构同意后退回竞得人缴纳的不计息交易保证金。因农村集体和竞得人双方共同原因没有按照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的,农村集体应提供情况说明并经交易管理机构同意后另选时间签订合同,且不得超过公示结束后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无竞投意向人、竞投无效、交易失败或者竞得人违约的,农村集体可以在不变更交易条件的情况下申请重新发布交易公告。变更交易条件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通过民主表决方案并申报交易意向。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违约等原因不能正常开标的,竞投人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应全额退回,农村集体可以在不变更交易条件的情况下申请重新发布交易公告。

第二十五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落实专人负责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情况收集、整理及报送工作,要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工作台账及日常检查制度。

各级交易中心应当对交易项目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做到“一村(社)一册”“一交易一档案”并按规定将相关情况及时录入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平台。

第二节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第二十六条 农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以整村流转,或流转农户(转出方)委托农村集体统一流转土地的要通过交易平台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前,农村集体应向交易中心提供以下材料:

(一)流转农户(转出方)有效户口簿(或身份证明);

(二)流转农户(转出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或由发包方出具的农户承包该土地证明);

(三)流转农户土地流转委托书或表决土地流转方案的农村集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会议记录;

(四)广东省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初稿。

第二十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农村集体和镇(街)应填写《广州市从化区 镇(街) 村土地流转情况登记表》和《广州市从化区 镇(街)土地流转情况登记表》。

第三节 农村集体林地林木流转

第二十九条 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林木流转方式。

(一)商品林的集体林地林木可以依法采取出租、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作为出资、合作条件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流转。

(二)生态公益林的集体林地林木可以采用出租、转包、入股等方式进行流转。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林地林木不得流转:

(一)未依法确权登记的;

(二)权属有争议的;

(三)属于共同共有但未经共有权人书面同意的;

(四)已经依法抵押但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流转的。

第三十一条 集体林地林木流转程序。

(一)提出流转申请。拟进行林地林木流转的,农村集体(林权权利人)提出交易意向申请,送经济联合社(村委会)加具意见,向所属镇(街)交易管理机构申报交易意向。镇(街)交易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根据林业有关法律法规和区域产业发展规划、环保要求进行审查,并出具交易意见。

(二)编制交易方案。农村集体在完成交易意向登记后编制交易方案,交易方案包括资产详细信息、交易方式及竞投人资格条件、交易底价及递增幅度、交易保证金数额、合同期限及履行保证金数额、违约责任等内容。

(三)表决交易方案。按照层级民主决策制度表决交易方案。民主表决情况包括农村集体全部成员名单(或成员代表名单)、参加表决成员名单及签名表、表决票数等。

(四)流转审核、批准。农村集体(林权权利人)向经济联合社(村委会)提交项目交易申请资料,经济联合社(村委会)进行审核并加具意见后送镇(街)交易管理机构进行批准;镇(街)交易管理机构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核,按照标准确定交易中心。

(五)流转交易。农村集体(林权权利人)到交易中心办理相关交易手续,由交易中心负责发布交易公告、组织交易报名、采用现场书面竞价或现场公开竞价确定竞得人、交易结果公示等工作。

(六)签订流转合同。交易成功后,双方当事人到交易中心指定的场所签订《集体林权流转合同》。

(七)流转合同备案。流转合同订立后30天内,流入方应当将流转合同报镇(街)交易中心备案,镇(街)交易中心向流入方出具书面《林地流转合同备案证明》。

(八)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流转合同签订和备案后,需办理林权变更登记的,流入方按相关规定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第三十二条采取协商谈判方式的,需在提出流转申请时,经镇(街)交易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报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流转交易环节采用组织协商谈判确定竞得人;其他环节包括编制交易方案、表决交易方案、流转审核和批准、签订流转合同等与公开竞投方式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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