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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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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贯彻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行为,确保交易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加强农村基层廉政建设,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和《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广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农村集体”)是指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社及其所属的经济实体或自然村、生产队(或村民小组)。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是指将农村集体资产进行承发包、租赁、出让、转让以及利用农村集体资产折价入股、合作建设等交易行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内部家庭承包方式依法承包、流转、经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土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的资产交易行为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农村集体资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的可交易的耕地、荒地、山地、林地、草场、水面、滩涂等土地经营权以及经济发展用地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

(三)农村集体投资投劳兴建和各种合作方式取得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购置的交通运输工具、机械、机电设备、农田水利设施以及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农村集体所有的有价证券、债权;

(五)农村集体与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个人按照协议及实际出资形成的资产中占有的份额;

(六)农村集体接受国家无偿划拨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及个人资助、捐赠的资产;

(七)农村集体所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八)农村集体企业经营权;

(九)依法属于农村集体所有或者经营管理的其他资产。

第六条 农村集体应当对集体资产开展清理和建立台账,并进行年度盘点。

农村集体资产统一在花都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事项经街镇受件初审后由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中心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复核,确定交易时间、地点,并组织交易。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项目按照《广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交易,项目经相关职能部门的立项审核通过后,农村集体可选择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中心进行交易。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农村集体资产不得交易:

(一)产权关系不明确、处置权限有争议的资产;

(二)所有权或使用权已抵押或质押的资产;

(三)已实施司法、行政等强制措施的资产;

(四)农村集体应当提交的资料不齐全或弄虚作假的;

(五)未按规定经成员大会或取得授权的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禁止交易的资产。

国家投资建设但归农村集体实际管理使用的公益设施,不属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农村集体资产,不得交易。

第八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遵循民主决策、平等有偿、诚实守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区农林局为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责任主体,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实施细则。依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规定,履行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职责,负责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出现的矛盾纠纷、信访,开展调查、调解、答复等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等的行为依法查处。

各街镇是本辖区内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责任主体,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辖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工作,组织、监督、指导村社实施本实施细则。依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规定,履行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职责,对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出现的矛盾纠纷、信访,开展调查、调解、答复等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等行为依法查处。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条 区成立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协调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区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工作,及时研究、协调、处理交易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区协调领导小组组长由区政府分管农业的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区农林局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区农林局、区公安分局、区国规局、区城市管理局、区环保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法制办、区政务办、区信访局等单位分管领导组成。

区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农林局,以下简称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成员单位负责本单位职责范围内涉及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本单位派驻街镇机构、街镇对口业务部门依照职责开展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业务审核工作。

各街镇成立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街镇协调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本辖区内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处理交易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街镇协调领导小组组长由街镇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农村集体“三资”的领导担任,成员由街镇农业、建设、环保、信访维稳等内设机构和区公安分局、区国规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司法局等部门的派出机构负责人组成。

建立责任分工机制。区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中发现的问题,通报区相关职能单位、各街镇,区相关职能单位、各街镇应及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依据和结果抄送区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向区协调领导小组汇报情况。街镇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机构负责本机构职责范围内涉及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业务审核工作,出具审核意见,并做好解释、调解、维稳等工作。

区、街镇两级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互相配合,确保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合法、有序、高效进行。

农林部门作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实施细则。

区公安分局负责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活动中的治安维稳工作,确保交易活动平稳有序进行。

区国规局负责落实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属、性质确认、交易项目涉及的土地规划、用途等审核工作。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指导、监督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事项中涉及违法建设审核工作。

区环保局负责指导、监督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事项涉及环评审核工作。

区司法局负责指导农村经济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审核工作,无偿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区财政局负责落实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工作经费保障工作。

区信访局负责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事项中涉及上访、信访协调解释工作。

区法制办负责各级相关管理制度、办法、细则的合法性、合规性审核,提供涉法事项业务指导、监督。

区政务办负责为平台建设提供技术支持,提供系统运行所需的网络和硬件环境;协调解决平台运行的技术问题,确保平台运行高效、顺利;指导、督促各相关单位及时进行系统维护和技术升级。

第十一条 区农林局是全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管理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督农村集体将资产管理交易情况录入花都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交易平台系统,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交易情况进行动态监督;

(二)指导农村集体进行交易申请;

(三)监督交易的进程以及合同的签订、变更;

(四)监督、提示合同期满前的交易申请;

(五)监督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公开情况;

(六)调查处理交易过程中的相关投诉。

第十二条 街镇农业管理部门是本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管理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督促本辖区内农村集体开展资产清理、建立台账和年度盘点。

(二)监督农村集体将资产管理交易情况录入花都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交易平台系统,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交易情况进行动态监督;

(三)提供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统计服务。

(四)指导农村集体进行交易申请;

(五)监督交易的进程以及合同的签订、变更;

(六)监督、提示合同期满前的交易申请;

(七)监督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公开情况;

(八)调查处理交易过程中的相关投诉。

第十三条 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中心为区级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承担以下工作任务:

(一)设立区级交易大厅,提供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

(二)复核街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上传的交易项目资料。根据街镇协调小组的审核意见进行复核,受理交易项目的,确定交易时间、地点,不受理交易项目的,说明原因并予以退回;复核街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上传的报名竞投人相关信息;

(三)及时发布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

(四)保存管理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文件和交易活动记录等资料档案;

(五)督促、指导街镇、农村集体及时办理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合同的签订、变更、归档管理等;

(六)记录交易主体的诚信情况;

(七)及时向区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需要协调的事项;

(八)指导各街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开展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活动。

第十四条 各街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承担以下工作任务:

(一)在交易立项前,指导农村集体按规定做好相关准备、启动立项民主审议程序,指导农村集体及时办理涉及土地规划、施工许可、环评等相关许可和备案工作。

(二)审核农村集体交易立项申请。审核受理的,及时上传相关资料至花都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交易平台;审核不予受理的说明原因。

(三)在指定平台发布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督促农村集体及时在村社公告栏发布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

(四)接受竞投意向人咨询,接受竞投人报名,审核竞投人资质、信用等信息,办理交易保证金收付业务。

(五)按照规定组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事项;

(六)指导交易合同签订;

(七)保存管理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文件和交易活动记录等资料档案;

(八)对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合同归档备案;

(九)记录交易主体的诚信情况;

(十)配合区级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组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事项;

(十一)及时向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需要协调的事项。

第十五条 区、街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不对进场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的质量瑕疵、权属合法性瑕疵以及合同违约等风险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 交易方式

第十六条 全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实行统一平台、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流程、统一发布,实现交易过程公开、公平、公正,提升全区农村集体“三资”监管的效能。

第十七条 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中心相对集中安排街镇的交易事项。街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应派工作人员全程跟进交易过程,并到区级交易大厅交易现场维护秩序,确保交易有序、顺利、高效进行。

交易项目集中超过区级交易大厅承载能力的,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中心根据距离远近等实际情况,按照便民、高效原则,充分利用街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场所,由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中心派出工作人员组织交易,街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人员全程跟进配合。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资产应当采取公开竞投的方式进行交易。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公开竞投,是指符合项目报名资格且同意交易条件、交易规则的竞投人,在交易现场通过举号牌竞价或现场书面竞价方式,按成交规则确定项目竞得人的交易方式。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协商谈判,是指符合项目报名资格且同意交易条件、交易规则的竞投人,通过交易双方公平协商,按照成交规则确定项目竞得人的交易方式。

(一)以公开竞投方式进行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应当遵守以下成交规则:

1.只有一个竞投人的,成交价不得低于底价。

2.有两个以上竞投人的,按照价高者得的方式成交。因特殊原因,需要以价高者得以外的方式成交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竞价规则确定。

3.在价格与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承租人等依法、依约定享有优先权的竞投人优先竞得。同时存在两个以上优先权的,法定优先权在先;不能确定优先权次序的,以现场抽签方式确定竞得人。

(二)以协商谈判方式进行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项目应当遵守以下成交规则:

1.只有一个竞投人的,成交价不得低于底价;

2.有两个以上竞投人的,按照不低于底价、综合因素最优者得的方式成交;

3.各竞投人的综合因素,由农村集体与竞投人协商谈判后,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条件结合竞投人和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不采取公开竞投方式:

(一)发展幼儿园、养老院、社区保洁服务等公益事业项目;

(二)地铁等政府投资并与农村集体发生经济关系的公共设施建设项目;

(三)经连续两次采用公开竞投方式交易都因无人报名而未能成功交易的项目;

(四)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外的集体资产折价入股、合作建设的项目。

上述项目不采取公开竞投方式的,由农村集体提出申请,街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审核,经街镇批准后报区农林局备案,并经成员大会或者取得授权的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可以采取协商谈判方式进行。

第四章 交易程序

第二十条 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农村集体收集拟交易事项的名称、地址、性质、用途、现状等全面信息和相关证件、资料;了解拟交易事项在质量、权属合法性、面积准确性等方面存在的瑕疵,并在交易立项申请时如实披露,履行说明义务。

第二十一条 启动交易立项民主审议程序。农村集体就交易事项拟定交易方案、合同草案,并广泛征求成员意见,按照层级民主决策制度进行表决通过、上墙公示,报街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审核后实施。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项目应在合同期满前6个月内启动民主审议程序。

民主审议前应将交易方案、合同草案和空白表决表、空白决议等整体装订,左边装订后加贴封条,两边加盖骑缝章。空白表决表要留足数量,表决后剩余空白表决表划对角线并注明本页空白或本页以下空白。

第二十二条 交易方案必须明确交易标的物具体详细信息、交易底价、竞价规则、交易保证金数额等事项。

(一)资产详细信息;

(二)交易方式及竞投人资格信用条件要求;

(三)交易底价及竞价规则;

(四)交易保证金数额和交纳方式(超过1000元的必须转账交纳);

(五)合同期限(附合同草案);

(六)保证金处置;

(七)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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