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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法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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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国有林场林权确权发证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和〈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发〔2015〕6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国有林场林地、林木确权发证工作,为我省国有林场改革奠定基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国有林场林权确权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
  我省国有林场培育和保护着最优质的森林资源,在维护国土生态安全、提升人民生态福祉、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我省一些国有林场林地、林木权属不明晰,与周边村集体和群众山林权属纠纷问题突出,制约了国有林场正常生产和健康发展,极易产生社会不稳定因素。加快推进国有林场确权发证工作,依法明晰国有林场林地、林木权属,有利于维护国有林场合法权益,实现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的完整性,发挥国有林场服务社会、改善生态环境的功能。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清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做好国有林场林权确权发证工作。
  二、工作目标及主要任务
  从2015年9月开始,集中开展国有林场林地、林木确权发证和山林纠纷调处工作,确保2015年底前全省国有林场林地、林木确权发证率达到90%以上。主要任务如下:
  (一)积极开展国有林场林地、林木确权发证工作“回头看”。各地要对当前国有林场确权发证工作进行系统、全面的调查摸底和核实。对于国有林场已经确权发证的,要对权源依据、发证程序和档案收集与归档等进行审核和完善,确保确权相关资料准确无误;对于国有林场尚未确权发证的,要深入调查研究,分析没有确权发证的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尽快将国有林场林地、林木权属确权发证到位。国有林场已经提交确权发证相关证据材料的,必须限时发证,不得无故拖延。
  (二)分级推进国有林场确权发证工作。对县属国有林场林地、林木,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现场审核审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发证;对位于同一县(市、区)范围内的市属国有林场林地、林木,由当地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现场审核,县(市、区)人民政府发证;对跨市、跨县(市、区)的市属国有林场,分别由所在地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现场审核,所在地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审定意见,所在地市人民政府发证;对省属国有林场林地、林木,由所在地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现场审核,所在地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审定意见,所在地市人民政府发证。
  (三)切实维护国有林场合法权益。对国有林场原持有林权证,本次换发新的林权证时,权属清楚无争议,当地周边农村集体或群众个人不到现场参加勘查或参加勘查但不在现场勘查表上签名确认的,应当按工作程序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提出并提交合法有效的权属证明依据材料的,可凭原林权证、合同、协议、建场批准文件、规划设计书以及原有关划拨交给材料等权源证明,依法登记发放新的林权证。
  三、积极调处国有林场与周边地区山林权属纠纷
  各地要进行专题部署、制订实施方案,按照“逐级全面排查、突出重点难点、集中攻坚调处”的工作要求,全力排查调处国有林场与周边地区山林权属纠纷。
  (一)全面开展山林纠纷排查。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逐宗逐项对辖区内山林纠纷进行全面排查,并对排查出的山林纠纷造册登记,归类梳理,建立台帐,开展评估分析和研判,逐案开展调处化解。
  (二)加快山林纠纷调处。要集中力量,尽快调解处理山林纠纷,确保调处一块、确权一块、发证一块。对于山林纠纷双方基本达成共识的,要尽快勘查界线并确权发证;对于经过政府多次协商、反复调处且确凿证据、事实清楚的山林纠纷,要及时裁决。积极引导双方在多次调解不成的基础上,通过政府裁决和司法判决等法律途径解决山林纠纷,避免久拖不决。
  (三)建立健全山林纠纷调处化解机制。加强部门联合调处,对重大山林权属纠纷和涉林信访案件实行联合办公制度。落实山林纠纷领导包案制度,建立健全山林纠纷调处奖惩制度,推广并实施“以奖代补”、“以案定补”、“考核奖惩”等激励方式,将工作成效列为有关单位和包案干部年终考核的标准之一。
  四、切实保障国有林场确权发证工作有效开展
  (一)明确各方职责。各地要切实履行好主体职责,把国有林场确权发证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工作机构,落实工作人员,配备必需的设施设备,并对当地国有林场确权发证工作经费给予必要保障。省林业厅要加强对国有林场确权发证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统筹协调;省其他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指导、督促地方相关部门配合做好国有林场确权发证工作,形成整体工作合力。
  (二)加大宣传力度。要通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保护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政策措施及重大意义,广泛倡导互谅互让、互利共赢的山林纠纷调处新风尚,争取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为国有林场确权发证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三)强化督查考核。把督查督办工作贯穿到国有林场确权发证的全过程,以督查督办促工作,确保各项工作有序顺利推进。省政府将把国有林场确权发证工作列入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地也要参照省的做法,加强督查考核,推动国有林场林地、林木权属各项工作落实。
  (四)严惩破坏国有林地、林木行为。实行最严格的国有林地、林木资源保护措施,充分发挥森林公安作用,严厉打击破坏国有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确保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得到有效保护。


省府办公厅
2015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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