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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开发区管委会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开发区 广州市黄埔区关于进一步优化和完善城中村改造项目审批与实施工作机制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2024-03-22


广州开发区管委会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开发区 广州市黄埔区关于进一步优化和完善城中村改造项目审批与实施工作机制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广州开发区管委会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广州开发区 广州市黄埔区关于

进一步优化和完善城中村改造项目审批

与实施工作机制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广州开发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黄埔区各街道、镇,区府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开发区广州市黄埔区关于进一步优化和完善城中村改造项目审批与实施工作机制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区城市更新局反映。



广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8日



广州开发区广州市黄埔区关于进一步优化

和完善城中村改造项目审批实施

工作机制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积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在超大特大城市积极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的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1310”具体部署、市委1312”思路举措,深化改革创新,结合我区城中村改造实际情况,进一步优化和完善城中村改造项目审批实施工作机制,制定本措施。

一、区分临迁费计算年限。对于整体实施改造、一次性搬迁,且承诺完成全部复建区供地或动工后再开展融资区供地的项目,项目改造成本中临迁费用可按5年时间核算。

二、强化用地支持力度。需通过其他用地方式进行土地整备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在优先使用村社挂账留用地指标的前提下,政府已完成征地前置协商但未完成农转用及征收审批手续的改造范围内土地,或者已完成农转用审批手续但未完成法定土地储备程序的改造范围内土地,均可申请办理调整或解除征地前置协商协议、退回用地报批规费后纳入改造。通过上述路径仍无法实现项目改造经济平衡的,可通过区域联动改造、储备用地支持等方式统筹平衡。采用其他用地或储备地支持的项目,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后征地产生的留用地指标,按照留用地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优先以折算货币补偿的方式予以落实。

三、明晰政策性住房配建要求。城中村改造项目的融资居住地块平均净容积率不高于4.5的,原则上须规划配置不低于融资区住宅总建筑面积3%的政策性住房;其融资居住地块平均净容积率在4.5或以上的,项目可按照不规划配置政策性住房方式推进。

四、优化预售资金拨付流程。已批城中村改造项目申请提取融资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内资金和退房款的,由住建部门按广州市商品房预售管理有关规定审批,免除城市更新部门监管和审批。

五、框定预售资金拨付范围。已批城中村改造项目安置房建设因客观因素导致总体进度暂时性较融资房落后的,融资区商品房预售资金仅可申请拨付用于本项目复建区费用(含临迁费、建设费用、工人工资等)、融资区工程类款项(含材料设备费、工人工资等)、税费(含土地出让金、市政配套费等有关收费)以及归还贷款本息等费用支出。

六、优化分期改造项目资金缴存标准。实施分期改造的已批旧村全面改造项目,复建安置资金缴存人可按照不低于项目复建安置资金总额与项目首期复建安置资金额度之差的30%,采用无条件银行履约保函缴存。其中,已全面开拆的,首期复建安置资金额度应按照首期复建区改造成本与项目其他期复建区拆迁费用之和计算。涉及项目现金缴存比例和各期复建安置资金的其他要求按广州市旧村全面改造项目复建安置资金监管政策规定执行。

七、设定复建安置监管资金现金留存额度在当期复建安置工程竣工之前,在确保留存现金和保函的总金额不低于各期复建安置资金总额10%的前提下,允许结合项目规模分段设置留存现金额度。其中,当期复建安置资金总额超过10亿元、20亿元以下的,当期现金留存1亿元;当期复建安置资金总额超过20亿元、40亿元以下的,当期现金留存1.5亿元;当期复建安置资金总额超过40亿元的,当期现金留存2亿元。(以下包含本数)

八、优化竞选保证金缴交标准。申请合作企业在报名阶段缴交的竞选保证金应不少于5000万元;合作企业确认后缴交的履约保证金应不少于1亿元。

九、规范项目合资公司设立规则。合作企业为联合体的,可由竞得合作企业根据所占份额成立本项目的独立企业法人后,再与招商主体共同设立项目合资公司;也可由成员企业的全资子公司与其他成员企业(或其全资子公司)、招商主体共同设立项目合资公司。合作企业只有一家的(非联合体),可以由其全资子公司与招商主体共同设立项目合资公司。合作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各成员企业及独立企业法人应对招商主体承担连带责任。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区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结合本部门职责,在本措施印发实施后制定相关工作指引、细则。


文章来源: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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