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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加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2024-03-22

加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
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管洪彦(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吉林大学农业农村法治研究院执行院长)


文章发表于《人民法治》杂志2024年总第171期,作者身份信息为发文时信息。

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对于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障和实现农民集体及其成员权益,实现共同富裕具有积极意义。2023年12月二次审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草案》(二审稿)〕突显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支撑作用,其中“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表述就出现了五次。笔者认为,应当进一步加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以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一、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需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保障

(一)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政策引导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好乡村振兴战略的政治方向,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性质,发展新型集体经济,走共同富裕道路。”《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对“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作了专节规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要求“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完善产权权能,将经营性资产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对农村集体经济的内涵进行了界定,即“集体成员利用集体所有的资源要素,通过合作与联合实现共同发展的一种经济形态,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形式”。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构建“产权关系明晰、治理架构科学、经营方式稳健、收益分配合理”的运行机制。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是社会公有制背景下探索农民集体所有制的实现形式,需要激活主体、激活要素、激活市场,其中最为基础的就是要激活主体,重点就是要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等方面的作用。

(二)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需要激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我国实行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制度红利已经得到充分地释放,亟须在坚持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上对其实现形式进行进一步丰富和发展。早期的政策设计过于强调家庭的分方经营地位,对统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却重视不足,统、分两方的地位明显失衡。在政策设计和立法理念方面,因受到“重农户地位、轻集体地位”政策理念的影响,经营主体的制度设计偏重分方的家庭经营主体地位,虚化统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地位。党的十八大以来,政策和立法开始注重完善和优化农村集体经济的经营主体制度,代表统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和功能被进一步发现和重视,逐步形成了体系化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政策支撑体系,并明确提出要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构建和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是激活涉农主体,推进农业农村市场化和法治化进程的重要举措,作为双层经营体制中的统方,激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实现乡村全面振兴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三)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需要科学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是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阶段性任务基本完成的背景下,旨在通过进一步系统改革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更高质量发展。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需要从统、分两个层面构建农业经营主体体系,并不是要否定现行的双层经营体制,而是要赋予其新的内涵,进而丰富和发展双层经营体制。这就意味着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需要构建起支撑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主体法律制度体系。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应当突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市场主体地位。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成立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具有独立市场主体地位的特别法人。目前,我国的涉农法律体系仍难以满足党的二十大提出的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建设农业强国,落实农村集体所有制的现实要求。为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实现共同富裕,应当加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步伐,为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保驾护航。构建完善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制度,应当从立法理念和逻辑主线为基础展开。首先,要秉持构建独立的市场主体的理念,通过立法明确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基层党组织、村民自治组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等村级组织的治理边界,使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独立的市场主体。其次,要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特别法人属性出发,深入挖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特别性及其内在逻辑,并以此为基础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进行全面、系统的制度设计和规范表达。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对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机制的意义

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运行机制具有“产权关系明晰、治理架构科学、经营方式稳健、收益分配合理”的特点,《草案》(二审稿)中的制度设计和规范表达对形成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运行机制意义重大。

(一)有助于实现产权关系明晰

传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产权主体虚置、产权关系模糊、集体成员权益不完整,导致集体资产资源被侵害现象时有发生。《草案》(二审稿)对于形成产权关系明晰的运行机制做了系统立法表达。其一,明确了成员集体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地位,有助于克服农民集体所有权主体虚化弊端,明晰农民集体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产权关系。其二,规定了成员的确认规则及其权利,有助于廓清农民集体和集体成员之间的关系。其三,明确对集体财产依法实行分别管理,明晰产权。明确了集体财产范围,确认了集体资源性财产、经营性财产、非经营性财产分别依法管理的原则。

(二)有助于构建法人治理结构

科学的法人治理架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范有序运行,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组织基础。《草案》(二审稿)第四章专门设置“组织机构”一章。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监事会的组成、职权、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等,并且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规定了禁止的行为,从法律制度上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治理机制,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顺畅,实现民主管理、民主决策,这有助于构建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此外,还通过完善审计、监督机制等优化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外部治理结构。

(三)有助于确保法人稳健经营

基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特别社会职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像其他市场主体那样在市场上自由竞争,难以从事高风险的市场活动。为了实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稳健经营,《草案》(二审稿)进行了特别的制度设计:其一,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从事与其履行职能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适用有关破产法律的规定”;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出资设立或者参与设立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以其出资为限对其设立或者参与设立的市场主体的债务承担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风险。其二,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通过资源发包、物业出租、居间服务、经营性财产参股等多样化途径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而这些经营方式都是稳健经营型的模式。

(四)有助于保证收益分配合理

《草案》(二审稿)第五章设置“财产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一章,致力于构建合理的收益分配机制。其一,规定了收益权量化方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将集体所有的经营性财产的收益权以份额形式量化到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作为其参与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其二,明确了收益分配的顺序。规定当年收益应当按照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提取公积公益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等,剩余的可分配收益按照量化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份额进行分配。其三,对收益方案的表决机制等作了明确规定。其四,规定“收益分配方案应于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提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查阅”,通过监督机制确保了收益分配方案公平。

三、结语

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是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延续,在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应当通过立法方式巩固拓展改革成果,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提供持续动力。基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对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重要意义,应当加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进程,为发展新型集体经济提供更加切实的法治保障。此外,在完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阶段性任务之后,还建议制定“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促进法”,以形成组织法和促进法相结合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法治保障体系。

文章来源:原创 管洪彦   人民法治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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